申請放債人牌照
根據《放債人條例》 (第 163 章 ), 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
在香港申請放債人牌照,需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申請並經警務處審查,核心要求是證明你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、擁有合適的辦公地點(需獲業主同意)及健全的業務計劃,過程涉及牌照法庭裁決,申請人需提供個人背景、財務狀況、經驗證明及詳細的業務計劃,通常需時約3-4個月,且需繳交申請費用。
放 債 人 牌 照 的 新 簽 發 / 續 期 以 及 在 牌 照 上 簽 註 的 申 請 指 引
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
(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、學歷及經驗等)﹔
2.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
(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)﹔及
3.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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